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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职业技术学院电教设备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4-03-1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电教设备的管理,保障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学院电教资源的利用率,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教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其购置、使用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优化配置,合理利用,提高电教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电教设备的管理工作由学院统一领导,电教中心负责对全院电教设备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学院有关电教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订电教设备购置计划,负责电教设备采购的技术审定工作;

(三)监督、检查电教设备的验收工作;

(四)建立全院电教设备固定资产账、卡,负责电教设备的统计工作;

(五)负责相关电教设备的维修;

(六)审批、办理电教设备的处置等事宜,包括电教设备的变更、调拨、租借、报损、报失、报废等,必要时可在全院范围内调度、调配电教设备;

(七)负责对学院电教设备的使用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电教设备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电教设备的范围、分类

第六条 电教设备的范围界定 本规定所说的电教设备包括: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等)、网络设备、多媒体设备、语音设备等。

第七条 电教设备的管理范围 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购置的电教设备,凡产权属于学院的,都要纳入学院的电教设备管理范围。

第四章 购置、验收

第九条 电教设备购置

全院电教设备的购置要力求使资金在提高学院办学条件方面发挥最大效用。电教中心编制年度购置计划,经学院批准的项目列入财务预算后,由电教中心组织实施。

(一)计划 申购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电教中心提出申请,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及主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报电教中心。

(二)审批 电教中心将各单位计划进行汇总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后,报学院审批。

(三)采购 计划下达或立项后,按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办理采购。

第十条 验收

所有的电教设备,在办理报销手续前,由电教中心、使用单位和学院招标小组共同进行验收,并严格验收手续。

第十二条 归档

电教中心在完成设备购置后,必须将批件、报告、招投标文件、合同、验收报告等购置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文件进行归档。

第五章 使用、维护与维修

第十三条 电教设备使用部门或分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电教设备保管和养护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确保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十四条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电教设备,使用部门或分管部门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操作。

第十五条 电教设备使用部门或管理部门必须按学院规定加强管理,进行电教设备评估,以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六条 电教设备变更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时,由电教中心会同财务、审计、后期等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二)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在本单位设备管理负责人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学院对电教设备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清理核查,确保帐、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电教设备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电教设备的维修应根据设备运行情况,有计划进行,必须列入年度预算。

(一)电教中心根据电教设备使用情况,制定年度维修计划及经费预算,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实施。

(二)电教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故障等的修理,要首先查明原因,属于损坏的,在保修期内,可直接找供货商更换或修理;已超过保修期的,经鉴定后确属非人为因素不能正常使用的,由电教中心组织维修;属于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损坏,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处置

第十九条 电教设备处置是指学院对电教设备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调出、报废、报损等。

(一)调出。指学院电教设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电教设备的占有、使用权的处置方式。

(二)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电教设备处置方式。

(三)报损。指对发生的电教设备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电教设备处置方式。

第二十条 处置电教设备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使用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申请,报分管院领导批准,电教中心收到申请后,按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二)对调出设备进行出库处理,并作好异动登记;

(三)对于报废和报损设备,由电教中心牵头,会同学院有关部门共同组成电教设备处置小组,对电教设备进行相应的报废、清理,对报损的电教设备进行审定;

(四)由电教中心出具电教设备处置结果报告,并办理电教设备报减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电教中心。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经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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