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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机房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4-03-11 浏览次数:

计算机机房是学院重要的公共教学资源,由电教中心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统一进行建设、管理、维护及使用安排。为加强设备管理、提高设备利用率、创造一个良好的上机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学生教学上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各教学班在学期初应按电教中心出具的上机表,排出学生座次表、张贴于相应机房内。学生应按规定时间、持有效证件、对号入座。无故迟到15分钟不得进入机房。不得随意更换计算机。

第二条 服从管理、讲究卫生、举止文明、遵守秩序。进入机房必须穿鞋套(不得使用方便袋、一次性鞋套)。不得将香烟、食品、饮料、雨具、包裹、镙丝刀、启子等带入机房。不得乱吐乱扔、乱涂乱贴乱画、离座乱窜、大声喧哗。

第三条 必须首先完成辅导教师指定的任务,不得进行无关的操作,不得玩游戏、上网、听音乐等。

第四条 不得使用自带的移动存储设备、耳机、摄像头等与主机相连,确属教学需要的应保证不存在病毒。

第五条 严禁携带任何易燃、易爆、有腐蚀性以及强磁场物品进入机房。

第六条 当怀疑软、硬件有故障时,应该请示老师或机房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第七条 遵守操作规程,爱护机器,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软硬件的正常运行、妨碍他人使用机器。不得插拔键盘、鼠标、耳麦、移动主机及显示器,不得掏出鼠标球,不得操作空调器。

第八条 严禁在机房内浏览不良信息、发布反动言论、进行违法活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九条 未经许可而带走室内的任何物品视为偷窃,丢失、损坏物品照价赔偿。

第十条 上机结束后,做好整理和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 禁止其它有损机房秩序、卫生、设备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电教中心对违背上述规定的个人或班级有权进行教育、责令书面检查、停机整顿、取消上机资格、处以50-100元的罚款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交学院处理。

第二章 辅导教师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辅导教师有责任、权利和义务配合机房管理人员督促学生严格遵守学生上机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丢失、损坏物品、发生其它安全事故辅导教师应承担相应责任,紧急情况立即报告电教中心。

第十五条 老师不到、机房不开,老师早退、机房关闭。

第十六条 学生上机期间辅导教师必须在机房辅导、管理学生,给学生布置任务,关闭不用的机器。只要教师不在机房、或者有学生在上课期间上网、玩游戏、听音乐、纪律混乱等,将报教务处、教师所属系部处理,情况严重者将暂停该教师、该班级上机、并报学院处理。

第十七条 务必认真填写上机记载本,有问题的机器请注明故障现象。

第十八条 软硬件有问题应通知机房管理维修人员,只有专职维修人员才能打开机箱。各工作站教学用软件由专职人员负责安装,软件原则上由各任课教师提供。

第十九条 上机实训课结束后,应提示学生正确关机、摆放好键盘、鼠标、板凳,配合机房管理人员正确关闭机房(切断电源、关空调、关窗、关窗帘、关灯、锁门)之后方可离去。

第三章 机房维修、管理人员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维修、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院纪院规,工作积极主动,忠于职守,公私分明,随叫随到。对任何设备及配件只有管理维修的权力和义务、没有处置权。

第二十一条 管理员对管辖范围内的财产应做到心中有数、帐目清晰、档案资料及手续一应俱全。

第二十二条 各机房财产设备一律不得外借,确属公务需要,由中心统一办理外借手续。

第二十三条 管理员代表电教中心全面管理计算机机房,落实机房管理制度,工作不力者将被追究责任,直至调离机房管理岗位。

第二十四条 维修管理人员实行坐班制,有事先请假,安排好代岗人员后方可离去,禁止先斩后奏。

第二十五条 维修管理人员坐班期间(禁止上网聊天、玩游戏)应加强巡视各机房,及时响应师生的请求,及时发现隐患,对违反机房管理规定的现象有制止、反映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维修管理人员应于每学期初根据上机表的安排,安装好各机房的软件系统,做好教学用机准备。每学期末集中进行一次机房维修、保养工作。

第二十七条 维修人员应经常检测计算机,保持较高的设备完好率。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员只能按上机表的安排开放机房,非正常使用由电教中心统一安排。

第二十九条 管理员应做好上机记载表的填写、收集、整理工作。

第三十条 管理员对机房内的财产负完全责任。管理员下班前应仔细检查所辖机房的窗户、窗帘、灯光、空调、电源等,彻底清场、锁好防盗门。因管理不力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遇有雷电、大风、大雨等灾害性天气,管理员应主动检查所辖范围内的机房,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设备安全。

第三十二条 管理员应保证机房和机器的干净、清洁、整齐,做到两天一小扫,一周一大扫。

第三十三条 注意节约用电,增强防火、防盗意识。

第三十四条 钥匙专人管理,禁止随意交给他人。

第三十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正常上班期间,谁管的机房出问题谁负责。夜晚、周末、节假日机房开放期间,谁值班谁负责。

第四章 教学计划外用机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讲教学计划以教务处颁布的新版教学计划为依据。

第三十七条 计算机机房应首先保证全院教学计划内用机需求,确有富余机时方可受理计划外用机申请。

第三十八条 申请计划外用机应遵循下列办事程序:用机单位向电教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及用机计划、报分管院长审批后由电教中心安排落实。

第三十九条 计划外用机的责任界限: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

第四十条 计划外用机单位应管好自己的教师和学员,严格遵守计算机机房管理制度,损坏设备按价赔偿,发生被盗等安全事件、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一条 计划外用机期间,电教中心派人值班,负责设备的管理、维护、卫生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利用计算机机房开展有偿培训活动,只能利用课外时间,且不得与学院正常的教学计划和学院安排的其它活动相抵触。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正常的教学机时用于有偿培训活动,造成机房虚假紧张。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利用计算机机房开展有偿培训活动,应于活动前按如下标准支付管理和维护费用,标准为:院内单位:每机房每天150-300元,院外单位:每机房每天300-500元,零星上机按每机每小时1元计算。每天使用时间不得超过8个课时,具体收费标准视培训性质、对象、时间的不同区别对待,所得收入纳入由学院管理的电教中心勤工俭学帐户。

第四十五条 对于联合办学等特殊用机需求,按学院领导的指示办理。

第五章 机房安全保卫制度

计算机机房是学院重要的教学资源,为切实做好防火、防盗、安全用电、防雨水、防雷电等安全防范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四十六条 所有进出计算机机房的人员应严格遵守《随州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机房管理规定》。无关人员禁止入内。来客应出示证明并登记。门卫对外来人员要严格执行登记制度。

第四十七条 所有进出计算机大楼的计算机类设备及配件均应自觉接受登记检查。禁止将私人电脑及配件带入计算机机房。禁止非专职维修人员携带工具进入机房。

第四十八条 钥匙专人保管,禁止随意委托他人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机房内禁止吸烟。

第五十条 学生、学员、辅导老师、管理人员应注意安全用电,禁止使用违章电器。禁止违章操作电器。造成人身伤害后果自负,造成损失按价赔偿。

第五十一条 正常上班期间,谁管的机房出问题谁负责。机房课余开放期间,谁值班谁负责。各单位申请课余使用机房,谁使用谁负责。机房运行期间相关人员应加强巡视各机房,防止发生各类事故。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

第五十二条 关闭机房时,机房管理人员应注意关好窗户、窗帘、电灯、空调、切断总电源、锁好机房门,彻底清场,锁好各楼层防盗门。确认无误方可离去。

第五十三条 机房管理员代表电教中心全面管理计算机机房、落实机房管理制度,工作不力者将被追究责任。造成损失按价赔偿。

第五十四条 后勤部门应确保机房供电线路及配套设施的质量及安全稳定运行,确保各楼层防盗门无故障,及时处理顶楼屋面漏雨现象。

第五十五条 保卫部门应确保消防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五十六条 保卫部门应确保防盗监控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因防盗监控系统故障(或值守问题)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七条 保安人员应加强巡视计算机大楼外围、中间大院,杜绝不法分子从这些途径进出计算机机房。

第五十八条 保安人员应加强重点时段(早间、午间、课外活动期间、夜晚、双休、节假日)的安全监控,杜绝无关人员、不法分子在此时间段从各种途径进出电教中心。

第五十九条 正常教学期间、夜晚及周末机房开放期间保安人员应注意巡视电教中心各楼层,清除可疑人员,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第六十条 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一)计算机在机房在实训教学过程中,若遇到停电等事故,管理员应在第一时间到机房与上课教师共同维护室内秩序,作好稳定工作。中心办公室应及时与后勤部门联系问清原因,短期内能恢复的应向学生说明,短期内不能恢复的要求教师组织学生有序回到教室上课。(二)若遇到火灾等事故,教师应及时组织学生安全离开机房,电教中心在开展自救的同时及时上报学院保卫部门。

第六章 其 它

第六十一条 关于机房使用安排,由电教中心会同教务处、各系于每学期末制定下一学期的上机安排表,一经定稿,不再变动。

第六十二条 各专业科目的上机机时不得突破院颁教学计划所规定的理论课与实训课课时比例。

第六十三条 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学院将投资建设适量的机动机房,满足部分专业科目阶段性集中实训的需求。在机动机房到位之前,不鼓励安排阶段性集中实训。

第六十四条 关于计算机机房建设,由电教中心于每学年未根据院颁教学计划、会同各单位的需要测算用机需求、提出建设计划,报学院统一组织招标采购。各教学业务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自建机房。

第六十五条 关于设备报废,应遵循下列程序:由电教中心向主管院长书面提出报废报告,由学院组织专家论证,由教学设备管理部门、财产管理部门、监察处三个单位共同操作报废事宜。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电教中心,未尽事宜以学院其它相关制度为依据,电教中心有权根据情况发展对本制度进行修订、报学院审批后实施。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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